溫度沖擊試驗箱的溫度沖擊適用于可能會在空氣溫度發生急劇變化(指溫度變化率大于10℃ /min)的地方使用的電子產品,也可作為一個環境應力篩選(ESS)試驗,用來激發故障。溫度沖擊試驗箱驗收條件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試驗溫度(高溫、低溫):應盡量以反映產品預期使用情況的前提確定溫度條件,可根據GJB150.3A-2009、GJB150.4A-2009等標準來確認。
2. 高低溫持續時間:通過高溫持續時間和低溫持續時間來確定
3. 循環次數:對于暴露于溫度急劇變化情況很小的產品,只進行一次溫度沖擊試驗,而對于較頻繁暴露于溫度急劇變化情況的產品進行3次或3次以上沖擊,沖擊次數主要由產品預期使用事件次數確定。
4. 轉換時間:一般要求不大于1min。
5. 相對濕度:除產品有特殊要求對多孔滲水材料,如纖維材料需控制)外,-般不考慮控制相對濕度選定本試驗和相應程序后,還應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應力篩選要求以及為該程序提供的信息選定該程序所用的試驗條件和試驗技術。若有實測數據,則應使用實測數據。
對溫度沖擊箱的要求:
1. 采用高溫箱和低溫箱進行冷熱沖擊試驗,以提供試驗樣品經受周圍空氣溫度急劇發生變化的環境溫度。
2. 高溫區的要求,應符合GJB150.3-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高溫試驗》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3. 低溫區的要求,應符合GJB150.4-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低溫試驗》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4. 提供高溫試驗部分和低溫試驗部分,應分別符合GJB150.3-86和GJB150.4-86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5. 溫度沖擊箱的容積應保證在試驗樣品放入候補超過試驗溫度保持時間的10%就能使試驗箱(室)溫度達到GJB150.1-89中3.2條規定的試驗條件容差范圍之內。
這些條件可以根據不同的國家標準或協議進行具體細化和說明,具體的驗收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